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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

发布时间:2019-05-26 08:03:48 热度: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和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各种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资金援助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等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宣传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社区):

(一)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业主公约、村规民约,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设施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保护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四)开展文明素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五)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发挥新乡贤引领、示范作用,促进见贤思齐、崇德向善;

(六)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帮助;

(七)加强集贸市场管理,推动分区经营、路市分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单位:

(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

(二)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化服务内容和流程,提供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三)培育健康向上的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四)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五)改善、美化工作环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营造文明养成教育氛围,保障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一)坚持立德树人,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三)加强学生孝亲尊师、礼仪礼节、心理健康和文明行为养成等教育;

(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健全并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

(二)文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宣传,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监督检查,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规范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行为,维护正常旅游秩序;

(五)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生态环境、园林绿化、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城乡园林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九)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识别基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招募文明行为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文明素养提升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教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以及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并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越过停止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不予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违法不文明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投诉等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871日起施行。